期刊文献+

我国刑法应以金融欺诈罪代替金融诈骗罪 被引量:3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在刑法学界,对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要件必须论”形成共识以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未得到完全的解决。应当从设置该类罪的刑事政策以及处罚效益上进行反思,可以设想以金融欺诈罪替代金融诈骗罪,金融欺诈罪可以分类为骗取型金融欺诈罪与占有型金融欺诈罪。骗取型金融欺诈罪的主观要件中不必衡量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占有型金融欺诈罪的主观要件中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设置不同的主观要件的同时配置以各自不同程度的法定刑罚,前者属于轻刑罪,后者属于重刑罪。这样可以从不同梯度和层次较有效地实现惩处侵害社会主义金融秩序和他人金融财产的行为,保障金融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 徐澜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41-46,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65.
  • 2张军 姜伟 郎胜 陈兴良.《刑法纵横谈》[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页. 被引量:6
  • 3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56页、第151—152页. 被引量:2
  • 4侯国云,白岫云著..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 兼论新刑法中的矛盾与缺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429.
  •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581页.

共引文献6

同被引文献28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