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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互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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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史上国家法与乡规民约两相抗衡的情形一直存在。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一般不采用强力确立国家法绝对优胜地位的做法,很多时候当这种“抗衡”不涉及严重根本利益时,国家总是默认乡规民约的实际纠纷解决效用,即使它的规定是与国家法相异的。国家法与乡规民约“抗衡”中所体现的“分治”意识是可取的,但对抗性应消除,良性互动才是应然之道。实现良性互动要定位好基层自治组织的功能,给予地方广泛的自治权限,同时对地方自治构筑有效的立体监督机制。
作者 冒蓓蓓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130-137,共8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日]棚濑孝雄 原著,王亚新.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社,1994. 被引量:1

同被引文献31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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