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史上国家法与乡规民约两相抗衡的情形一直存在。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一般不采用强力确立国家法绝对优胜地位的做法,很多时候当这种“抗衡”不涉及严重根本利益时,国家总是默认乡规民约的实际纠纷解决效用,即使它的规定是与国家法相异的。国家法与乡规民约“抗衡”中所体现的“分治”意识是可取的,但对抗性应消除,良性互动才是应然之道。实现良性互动要定位好基层自治组织的功能,给予地方广泛的自治权限,同时对地方自治构筑有效的立体监督机制。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130-137,共8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