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10月,A公司、王某、刘某签订了关于共同开设B公司的《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出资设立B公司。其中A公司出资150万元.出资比例为75%,股份比例为63%:王某和刘某均出资25万元,出资比例均为12.5%,股份比例分别为24.5%和12.5%。合作期限为10年,在此期间。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撤资、撤股,转让股份必须经董事会通过,原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投资或从事与B公司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活动,如有违反本规定者.应视为本人主动放弃在合作企业的投资股东权利,其股份由其他股东按其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