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常被视为是乌拉圭回合协议中最根本的变化和主要成就之一。在过去十几年的实践中,它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弊端。其中,关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是否具有先例的效果问题就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悖论。本文通过考察WTO规定和实践,提出将遵循先例原则纳入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合理性。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118-119,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