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分税制确立的中国税收划分制度在运行中逐步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收的立法权和管理权过分集中、税收划分不科学、低级别地方政府缺乏主体税种等,已经成为中国财税体制有效运行的重要制约因素。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具备中国税收划分的前置性条件,即,合理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确定各级政府支出需求;突出地方政府的主体性,适度赋予地方税权;稳定的税制结构,主体税种改革基本到位。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中国税收划分的目标模式,确立非对称性分税模式,选择科学的分税方式,并重新完善主体税种的划分。
出处
《世界经济情况》
2007年第3期23-25,共3页
World Economic Out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