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数额是社会危害及其程度的最集中的表现,其在个罪中应具有自己特定的涵义。与诈骗罪相关的犯罪数额主要有:诈骗行为指向数额、被害人处分(交付)财物数额、犯罪所得数额、被害人的损失数额、以及挥霍数额和追缴、退赔数额等。这些犯罪数额都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反映的程度上以及功能上具有差异性。一般而言,诈骗罪基本构成中的数额应是犯罪所得数额,即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在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数额内涵的情形下,其应是损失数额。在行为犯模式下,数额应指犯罪指向数额,且其只有量刑上的意义。诈骗罪修正构成(仅指未遂)中的数额应是犯罪指向数额,其是评价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1期86-89,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