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某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上午8时,李参加学校组织的10分钟晨间劳动,被安排在室外擦窗。擦完窗,李下地时踏在某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停放于窗外的翻斗车上,致使装满大理石的翻斗车倾斜,压到原告右手中指。学校立即将李送到医院治疗。后因手指坏死被截去末节指。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受伤学生家长将学校和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被告小学辩称:原告发生的事故属意外事件,学校并无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除支付了原告治疗费、出租车费、购营养物品费用等外,愿再补偿原告营养费3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费3000元,对原告要求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