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群体性事件,人们常常从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两种视角进行认知,两者追求的内在价值虽然一致,但因着眼点和实现的途径不同,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警察权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常常陷入困境。政治手段与法律手段并用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就警察权的配置和运行而言,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最终应归入法治轨道。
出处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90-94,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