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联系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由信托契约而定。德国之契约型基金是以信托契约及保管契约两个契约规范三方当事人,日本证券投资信托的整体结构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为核心。我国的信托制度采取的是契约型形式,证券投资信托有三个关系人,但三个关系人间的关系及契约类型并不清晰。为此须从明确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信托性质,改变我国基金发起人夹在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立法模式,完善我国基金当事人结构。
出处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