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之和谐”是建立在法美学是人学和正义之学这一基础之上的。如果说法美学是人学体现了法律的“合目的性”以及法律的人性诉求,那么法美学是正义之学则体现了法律的“合规律性”及其与生产方式的内在关联,而法美学是和谐之学则体现了人性与生产方式的互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以及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均衡。可以说,没有生产方式与人性的统一,“法之和谐”是难以真正成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之美”的实现离不开“法之和谐”;和谐社会的建设也离不开“法之和谐”。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98-103,共6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