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税法》)和1994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内资税条例》),因税率、列支扣除范围与标准等存在较大差异,引起了政、商、法三界的广泛关注。尽管我国在改革开放后选择了内外资税收双轨制并起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客观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两法”不仅在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税收优惠、税前列支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别,而且在法律形态上也是不对等的(对“外资企业”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对内资企业用政府“暂行条例”),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税负原则以及WTO公平竞争原则,实行“两法合并”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出处
《中国财政》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9-20,共2页
China State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