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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伤亡责任该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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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与邓某系某县农民又是同学关系,2004年6月的一天,邓某找到张某,双方口头约定,将邓某所有的倒房拆除的工程承包给张某,由张某负责召集其他人干活,干活时自带工具。张某对自己召集来的民工承诺,干活人员每人每天工资35元,并由张某负责发放施工人员工资。2004年6月25日上午,张某与案外人李某、王某等人为邓某拆倒房,在施工人员将倒房南墙推倒时,西边墙也随之倒塌,将张某等人砸在底下,当即被人救出,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开支医药费7684.78元。张某妻子、父母及子女等五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0015.6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作者 李传林
出处 《天津检察》 2006年第5期59-60,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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