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经济时代,新经济产品的资源特点和技术特点决定了垄断产生的必然性,也决定了新经济中的垄断是一种技术性垄断和竞争性垄断。对于这种新型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不仅在理论上难以作出合理解释,而且在反垄断的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诸多困难。面对这种困境,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应调整垄断的认定标准,结合各种因素来综合考量新经济企业是否垄断,与此同时,合理原则应得到更好地运用。
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6年第6期101-104,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