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问题及其分析主线
(一)问题的提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
“善意取得”是一项比较奇妙的民法制度,即使我国民事法律至今尚未明确认可它的现实存在,但司法实务界对此并不感陌生,就我接触过的数百位民事审判法官和律师——他\她们大都有法科学生经历或者受过专门法律培训教育——而言,不知废名词及其大致含义者寥寥无几,这可能要归功于我国民法学理对其正当性的认可,从而给实务界人士提供了相应的智识营养。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656-668,共13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