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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是“补偿”还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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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补偿”是指“抵消(损失、消耗)”;“赔偿”是指“因自己的行动使他人或集体受到损失而给予补偿”,即“责任自负”,属于责任形式,具有一定制裁性质。生态补偿是基于公平和公益的,相比具有更多的“积极作为”特征,应排除应基于“责任自负”的“赔偿”。只有狭义的生态补偿机制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作者 肖爱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6年第12X期54-55,共2页
基金 本文是吉首大学“西部大开发中的生态效益补偿研究”课题(05JD00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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