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针对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的范围较小,无法规范非经营主体从事的针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少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及相应法律责任,未确立高度权威的执法机构等弊端。为了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增加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禁止针对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66-73,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