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后,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是对假药、劣药的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几乎完全一致的处罚,而没有区分二者之间的责任差别和其主观过错程度。由于药品进入流通领域后一般要经过若干环节,在一起销售者没有直接责仟的假约或者劣药案件中.销售者受到的处罚往往比应负直接责任的生产者更重。为此,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在销售者未违法。
出处
《中国药业》
CAS
2006年第19期11-12,共2页
China Pharmaceutic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