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应当积极参与国有资产监管活动,并不是一个新观点。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局”时,人们就“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否应当纳入全国人大管理体系进行了广泛的争论。2003年国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相关学者又进行了新一轮争论(甄峰,2003;左志辉,2003;张卓元,2003)。本文之所以在十届人大进行“国有资产立法讨论”中重提该观点,而不是就国有资产立法问题进行直接的细节说明,娜其关键就在于,将全国人大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在法律上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全体人民和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并授权国务院及相应下属机构进行管理国有资产,不仅可保证“国有资产法”法理的统一和一致,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在名义性法权和实质性权力上制约政府在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时的垄断权力,从而有利于打破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中权利冲突和利益冲突的恶性循环,在发展中疏导各种利益冲突,使之服务于公共利益,继而从根本上弥补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提高国有资产资源配置的效率,为解决国有资产立法中所存在的争论提供新的思路。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该观点。
出处
《经济学动态》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13-18,共6页
Economic Perspect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