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在法律规定和具体实践中存在着下列问题:行政问责立法滞后;异体问责相对薄弱;问责对象不够全面;问责范围过于狭窄;职责权限比较模糊;责任形式不够全面;责任追究弹性较大;缺乏司法救济途径等。要充分发挥行政问责的功效,必须逐步确立责任行政理念,明确行政问责主体,拓宽问责适用范围,明确责任认定标准,增加责任承担方式,严格行政问责程序,优化行政问责环境。
出处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30-133,共4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问责法律制度研究>(05BFX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