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度,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首次将减值会计应用到固定资产的期末计量。为配合企业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2002年财政部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在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发现固定资产发生诸如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或经济性贬值等有形或无形损耗时,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2004年5月28日财政部财会[2004]3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以下简称“解答四”)又对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