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各国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称谓不尽一致。英美破产法受信托制度的影响,将破产管理人称为破产信托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称之为破产管理人,日本则称之为破产管财人。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称之为清算组,民事诉讼法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中称之为清算组织。正在修订的破产法草案将清算组改称为管理人,体现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接轨的立法意图。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85-8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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