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诚信是许多国家行政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行政活动原则,我国至今还没有这一方面的专门规定。各国在确立行政诚信原则时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规定在一国的行政程序法典中;一是用单行法律规范来规定。在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制定有关行政诚信的单行法律规范就是一个非常适时的立法选择。我国行政诚信法应体现有关行政道德的规则、有关执法承诺的规则、有关积极行政的规则、有关诚信责任的规则。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107-113,共7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