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障碍”一词的采用表明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限制免责适用范围的意图。“障碍”对履行的影响,应将瑕疵履行、艰难情形排除在外,而限于履行不能。构成障碍的情形,难作穷尽式的列举,在适用时,应以超出债务人的控制为依据,并结合既有的类型化成果来加以判定。不能预见性、不能避免性与不能克服性三个特征,表明了立法者在风险分配上的认识,以及对债务人所提出的采取合理措施以履行义务的要求。上述诸点明确后,《公约》第79条的适用就有了较清晰的标准。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104-113,共10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