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后语”是附注在判决书尾部之后的一段对当事人有教育意义的话。法官后语的目的是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它包括法官的道德评价、道德情感、道德理想等具体内容。“法官后语”的特定目的使得它获得了独立的语篇地位,总目的与子目的将语篇有机地连贯在一起而成为一个整体。“法官后语”为了达到它的目的,它在说理方式上大量地诉诸情感,广泛地使用各种修辞手法。“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是“法官后语”常用的说理方式。“法官后语”采用的是文学化的语言。引用、对偶、排比是法官最常用的几种修辞手法。
出处
《修辞学习》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29-32,共4页
Rhetoric Lear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