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主体不仅要依法“入市”,而且要依法“退市”。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完善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市场主体监管制度革新、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到位的客观需要。当前市场退出失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上的缺陷,又有监管机制的缺位,还有道德基础的缺损和社会服务的缺失。要建构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仅需要科学、完备的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监管机制予以保障,而且需要市场主体良好的自律机制和便捷的社会服务作为基础。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6年第7期30-36,共7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