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措施作为专门机关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被适用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其性质是程序性保障措施。其本身不是侦查手段,更不能将其作为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工具。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关系密切,适用强制措施时,既要考虑其程序保障性,同样要考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性,使两者维持基本的平衡。
出处
《湖湘论坛》
2006年第4期73-74,共2页
Huxiang Forum
基金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2004-2005年度立项课题[立项编号:0405022]<我国强制措施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