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有依照原则认定和依照具体条款认定两种方式。在我国现阶段,是采取严格法定主义抑或是给予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允许执法机关依照原则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与对经济法、竞争法价值目标的理解、权衡和选择密切相关。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应采取严格法定主义,并就经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如何限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若干建议。
出处
《理论月刊》
2006年第7期118-121,共4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