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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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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6年第19期11-12,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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