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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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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收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两高的相关规定该条的罪名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作者 马俊华
机构地区 科在后旗检察院
出处 《内蒙古检察》 2006年第1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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