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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侵害非诉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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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侵害具有不同于一般侵害的特点,其救济方式和程序也应有别于一般侵害。我国现行的环境侵害非诉救济模式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重新建立环境行政仲裁制度、实行环境侵害鉴定部门社会化,才能适应环境侵害这一现代社会的新型侵害行为。
作者 刘小勤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前沿》 2006年第7期110-112,共3页 Forwar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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