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问题,它适应了行政权不断扩张的需要,适应了行政管理活动的特殊性和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可以有效地弥补法治的局限性。然而,在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其滥用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不仅影响和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形象,也助长了官僚作风和特权思想,导致形式上合法的腐败越来越多,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行政实体法在授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后,其本身是无法有效控制其不被滥用的,而行政程序则可以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之初和过程中控制其行为趋于合理,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方法。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71-174,共4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