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甲系一自然人.乙系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6月.甲.乙签订《认购合作协议书》.约定:甲认购乙商品房18套。协议对该18套房的位置、建筑面积.单价均明确约定.并约定甲预交定金18万元(按1万元/套)计算,甲将以上18套房认购之后,有权将其向市场出售.价格可自定.售出后,乙营销中心须配合更换购买方姓名.且每套超出协议单价的金额,由乙方在收到购买方交纳房款的当日付给甲。若甲在2003年春节之前未售出,则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之日.甲向乙支付认购定金18万元。在该认购合作协议约定的18套商品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