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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被害人权利书”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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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有的检察院在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之外,往往会附加一份告知被害人书,上面详尽列明了被害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申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十多项权利,这样可以使被害人更具体知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调动他们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但是,或许是出于效率方面的考虑,告知书内容过于笼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作者 李津津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3X期58-59,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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