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年前的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该议定书设立了三个具有灵活性的机制,即排放额度贸易机制、共同履约机制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然而,由于居世界温室气体排放量首位的美国拒不加入该议定书,其实施效力和发展前景遭到了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议定书生效后的第一阶段并未承担明确的控排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完全置身事外,该议定书对于中国意味着巨大的挑战,同时也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即可以通过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促进中国国内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能力的提升。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23-130,共8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