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利益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而国家行政管理的局限和传统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缺失,已无力为环境公益提供有效保护。当前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较成熟,因此,很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比较健全的公益诉讼模式,在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在实体法上创设环境权,然后在诉讼法上放宽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告资格,扩大可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并采取各种合理、有效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