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社会抚养费可定义为:男女双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所应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社会补偿金。
出处
《人口与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22-26,共5页
Population &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