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农地承包法具有稳定、秩序和效率的内在品质,但它所依据的社会生活条件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制度安排的缺陷与农地抛荒行为显然有着一定的相关性。传统法律文化包含着农地产权私有化的价值观念,社会要求农地承包法尊重农民身份及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历史。因此,本文认为,未来重构的农地承包法要以农民生存利益为本位,制定农地承包法的双重所有权制度,落实农业可持续发展观。
出处
《农村经济》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25-29,共5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2004年浙江省社科联课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文化解读"(批准号:04B126)
2005年浙江省绍兴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重点课题"长江三角洲地区农地产权问题研究"(批准号:105137)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