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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家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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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37家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加以明确,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处 《中外物流》 2006年第1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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