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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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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包单位是施工现场已建工程部位的权益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在建工程具有物权属性的特殊性,其间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均不得将其抵押,如需要处置必须征得权益人同意。
作者 李福江
出处 《施工企业管理》 2006年第1期62-63,共2页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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