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卫生部于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用227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划定了医疗事故的各种等级。这些后果,包括从一级医疗事故的死亡、重度残疾等,到四级程度较轻,但给患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原来被一些医疗单位认为无足轻重的小事,也被列入最轻量级的医疗事故之中,如:拔除了患者健康恒牙,或造成患者面部轻度色素沉着,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等.这个标准是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进行评判的标尺.
出处
《医疗保健器具》
2005年第7期73-75,共3页
Medicine Healthcare Apparat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