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同法》中明确承认了交易习惯作为一种补充法源存在,对交易习惯概念的理解将直接影响其法律适应。交易习惯的意义,大陆法系上有“习惯说”与“习惯法说”之争,我国《合同法》上的交易习惯兼指习惯与习惯法,适用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漏洞的弥补、规范合同行为。交易习惯在法律适用中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并不会因为法律的日益明确而减小,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交易习惯的地位,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出处
《天府新论》
2005年第B11期201-20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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