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物致人损害,我国<民法通则>对其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其免责事由也相应的有所限制.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以平衡受害者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利益.这种平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平衡,而是以惩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补偿受害者利益的平衡.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方面的阐述,力求完善动物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0期122-123,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