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某服装厂于1999年6月取得一批订货合同,为了尽快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厂领导单方决定,全体职工平时每天加班3小时,每周六全天。对此,该厂职工黄某等人十分不满,坚持了半个多月,多次向厂领导提出意见,均被驳回。黄某等人一气之下,自行决定按照厂内规章规定的工作时间,达到下班时问后,自行离厂。为此厂领导几次严厉批评黄某等人无效后,以造反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对黄某等人了;以辞退的决定。黄某不服,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厂方对黄某等人作出的辞退决定无效。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5年第11期48-48,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