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就判例法在传统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作一历史的考察,认为在殷周、春秋早期人类社会里,判例法的作用就显得十分突出。战国及秦朝时,成文法彰显,而判例法出现了短暂的式微。到了两汉、三国、两晋及隋、唐、宋、元、明、清诸朝代,判例法的地位日益明显,呈现出律例并行、甚至例胜于律的状况;并试图探寻其兴盛的原因,指出传统封建政权对判例法有限的认可和宽容以及必要的限制的矛盾心情,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司法权的干涉和控制的一种体现。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5年第6期190-193,共4页
Social Scient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