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
2002年6月,原告朱贤乐负责对原江苏双沟集团所属的医务室进行扩建,其个人投入了部分资金。2003年上半年,江苏双沟集团所属的职工医院改制成为独立的法人。在改制时,江苏双沟集团将其和原告朱贤乐投资在职工医院的财产分别申报评估。原告朱贤乐所投入资产经宿迂公兴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至2003年4月15日,价值为596100元。职工医院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改制后,成立了由原告朱贤乐及被告吴荣保等14人共15名股东的股份合作制医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105-10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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