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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海商法》第9条第1款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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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条规定是对船舶所有权转让作出的规定,在我国尚未有完善的物权法时,此条规定对于我国船舶物权转让的规制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而今民法典的制定已浮出水面,海商法的修订也已提到议事日程,对于船舶物权转让如何调整有必要重新考虑。
作者 董晓曦 井伟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5年第11期127-129,共3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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