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观念的转变包括宏观层面上的观念转变和操作层面上的观念转变。在宏观层面上,首先,要充分认识侦查程序的独立价值,树立牢固的程序意识;其次,要在程序意识的指导下,区别技术角度和诉讼角度,澄清认识,消除观念混乱;再次,需要对侦查的多元价值目标进行权衡和选择;在操作层面上,首先,要改变取证不及时、不主动的观念,强化侦查意识;其次,要改变取证不细致、不科学的观念,强化证据意识;最后,要改变取证不全面、不客观的观念,强化诉讼意识。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34-37,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