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类集体财产的客观存在现实地要求法律确认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从农村的现实情况出发,物权立法应规定村民小组集体、村集体、乡(镇)集体各自独立的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各地的实践显示:集体所有权由各个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享有,成员集体按照民主原则直接行使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行使中享有民主决策和选举监督管理者的权力,对集体所有权上的利益有平等的受益权。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9-28,共10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04AFX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