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持卡人在银行卡交易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及持卡人付款抗辩权的设立
以信用卡为例,一般认为,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存在着代理结算和消费信贷双重法律关系、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存在着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和从属于上述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消费合同关系的特殊付款担保关系.在这三方法律关系中,持卡人作为消费者,相对于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而言,属于弱者,在经济上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而发卡行则实力相对强大,且又存在着与特约商户的持续性业务关系,在监督和控制特约商户的服务品质和能力方面,比持卡人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但是,我国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出处
《经济论坛》
2005年第18期109-110,共2页
Econo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