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国有关保险方面立法的精神均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我国,不利解释原则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我国《保险法》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滥用。我们亟需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予以合理定位,明确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前提,保证司法实践中《保险法》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能得以正确地适用,从而提高司法水平,维护法律的正义、秩序和公平,从根本上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业正常、健康地发展。
出处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5期140-144,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Cadres